广州某企业财务小李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询问境外单位向境内企业提供在境外的劳务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
对于小李的问题,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